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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学院消防治安责任书

文章来源: 时间:2016-09-26点击数:

 

 

   为切实加强消防治安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落实逐级领导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治安管理条例》、《山东女子学院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据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签订本责任书。

   一、要本着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的原则,本着为广大师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和治安稳定的工作,户户从自身做起,保证有一个良好的经营购物安全环境。

   二、认真执行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为警示,做好自身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

   三、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安全无小事,责任重如山”为警示,决不允许各商户自身和在自己经营范围内发生任何治安事件。

   四、要定期开展消防、治安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杜绝并降低消防隐患、打架、盗窃等案件的发生,特别注意周边环境人员动态,及时发现排解纠纷,消除安全隐患。

   五、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六、自觉遵守校园治安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杜绝各商户和所属人员(含雇请人员)打架斗殴、盗窃、赌博、张贴大小字报、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邪教书刊及声像制品和其他违法行为。

   七、各商户要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经营范围和内容,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和品种,需提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变更,任何商户不得超出经营区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制作户外广告栏、牌等。

   八、在租赁期间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一切物品,放假期间听从学校统一安排封门、停水、停电。贵重物品和经营设备自己妥善保管、如遇丢失责任自负。

   九、各商户在校经营期间需服从学校的领导,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的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经常打扫和保持好自己经营区域内及公共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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