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办事流程
——校企合作办学
一、办理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 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
二、承办部门
科技产业管理处合作发展科
三、服务对象
二级院部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中型实体企业,且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规定,注册5年(含)以上,连续3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实习、就业、创新创业平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合作企业应有专职的师资团队,有承担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能力,有足够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合作企业自身能够在时间、空间上充分接纳、容纳合作办学项目课程规定的学生实习实训,有专门的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制时间的三分之一,并对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推荐就业。
3、校企合作的专业应重点面向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工程“十强”产业或区域主导产业,且为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合作企业或其母公司(依托企业)的主营产业领域应与合作项目专业所属学科领域基本一致。
五、申报材料
1、合作办学单位性质、资质、师资及教学条件;
2、合作方式、人才培养方案;
3、教学实施保障;
4、实习就业保障;
5、专业培养成本核算;
6、实验室建设投入情况;
7、开展校企合作专业的可行性报告;
8、开展校企合作专业的风险评估报告;
9、合作协议书。
六、办事流程
1、各二级院部根据专业设置与需求情况确定对口的合作单位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科技产业管理处申报合作办学相关材料。
2、科技产业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就合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合作形式与内容、人才培养方案、招生就业情况、合作时间、经费预算及解决途径等事项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论证,提出合作建议。
3、经初审、实地考察、论证,符合校企合作办学基本要求的,由科技产业管理处将合作协议报法务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由科技产业管理处提报党委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5、经党委会批准开展的校企合作办学专业,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由二级院部按教育厅备案要求准备材料,送交科技产业管理处及财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报送上级部门备案。
6、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由承办二级院部及合作企业共同组织实施该专业校企合作办学工作。
7、科技产业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校企合作办学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七、办理时限
根据不同项目情况安排具体时限。
八、办理地点
办公楼416房间
九、咨询电话
联系人:何老师
联系电话:0531--86526596